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或“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High-tech Zon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DHTMA。
第二条 医学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按照不少于每年会费5%的经费支持。以学会会员为主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会费中列支。按会员交纳会费的2%作为工会经费。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设在成都高新区新义西街65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支持扩大医学期刊的国际影响;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推动区域医学学术在海外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医学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依据相关法规与专家、医疗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发和推广卫生健康与生物医药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以所具备的法人资格,作为相关(企业)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学普及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等工作,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治理和管理;
(十一)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二)强化“学术引领、医工融合和产业落地”思想,在积极引进生物医药人才、技术及项目上充分发挥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在招引生物医药项目和优质医疗机构落地,宣传政府产业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三)紧密联系成渝两地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两地间的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培养、高新医疗技术的合作等,努力服务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十四)开展以基层学术交流、科学技术促进等活动,为强基层、促发展贡献力量,为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出力;
(十五)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将学术活动融入到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中。定期组织二级学术组织及专家参加社区医疗服务、传播健康知识、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紧急医疗援助、志愿者服务、慈善专业服务、国际合作等公益慈善活动。
(十六) 本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作为相关(企业)公司股东或 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医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医学会的意愿;
(三)在医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科高级会员);
1.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和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2.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个人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3)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4)企事业单位聘任管理岗位者或党政机关聘任管理岗位者;
(5)符合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医学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区域行政法规和公序民俗的;
(三)触犯法律被执行刑罚或相关强制措施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未逾5年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会选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机会;
(五)加入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学术组织;
(六)个人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七)团体会员有优先派代表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并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生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依法公益募集。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医学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2年以上不参加医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卫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医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会长)、副事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医学会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医学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和卫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医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秘书长聘任制的不受届次限制、年齡在62周岁以下)
第三十三条 本届医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医学会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会长)不担任法人的可委托法人(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医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医学会秘书长、其它执行(